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人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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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和发放的服务管理工作。住建、教育、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原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已经与现行政策不相符了,所以必须修改。该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条文都要做适当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一是因为计划生育法律规范了公民的生育行为,是公民生育行为的底线;二是因为两孩生育政策与原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政策不一致。更何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先的相关条款也要经过一定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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