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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人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
山东省计生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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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户籍年龄在18至49周岁男性、未婚女性或离开本省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已婚育龄女性 需提交材料: 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小一寸近照2张(已婚育龄人员加带结婚证及医疗机构或街道人口计生办3个月内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 办理程序: 1.办理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由社区居委会即时审核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携《申请表》、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小一寸近照2张(已婚人员加带结婚证及医疗机构或街道人口计生办3个月内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到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一年以上的除外),每年进行3次查环查孕,并将查环查孕结果寄(送)回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介绍如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流动人口服务和奖励、优待措施。流动人口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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