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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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安全事故责任根据其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确定其所犯罪名后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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