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才能收养小孩: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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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申请书;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需要看孩子迁户口的原因而定,比如离,父母离异迁户口和孩子升学迁户口,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是不一样的; 2、如果是孩子升学迁户口,一般只要提供录取通知书,以及孩子本人的户口本、户口原籍地集体出具的“户口同意迁出”证明即可; 3、如果是父母离异迁户口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父母身份证、离婚证等资料; 4、具体可咨询户口迁入地派出所,以对方要求为准。 二、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孩子户口随迁的,迁户口时注明孩子随迁即可):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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