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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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一方承包鱼塘产生的债务进行认定如下:如果该鱼塘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的,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但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但夫妻双方已经就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即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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