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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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追诉期是一年。申请劳动仲裁具有规定的期限,期限通常为一年,该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期间中断。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个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这个时效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则仲裁时效会从中断时重新计算。如果仲裁时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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