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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赔偿规定

2023-04-22 20: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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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 回复

专业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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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如果是一级伤残补助金,是需要赔偿本人的工资乘以二十七个月。如果是二级伤残补助金,需要赔偿本人工资乘以二十五个月。如果是三级伤残补助金,需要赔偿本人工资乘以二十三个月。如果是四级伤残补助金,需要赔偿本人工资乘以二十一个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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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赔偿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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