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4、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1、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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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做法有: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有: 1、内部人员违反竞业协议或保密协议,向他人提供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 2、外部人员以盗窃、贿赂、胁迫、教唆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3、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其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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