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虽然致使被害人受伤,如果被害人已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不愿意做伤情鉴定的,警方可以视情可以记录在案做撤案处理。如果警方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强制被害人进行作伤情鉴定。法律依据: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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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应当24小时之内告知被害人去进行司法鉴定。进行司法鉴定后,如无特殊情况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情况特殊的,在7日之内出具鉴定文书,如果当时身体情况无法进行鉴定的,待病情稳定后再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产物,具体指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别、判断意见。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相关法律确立了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名的指控,都将鉴定意见作为主要证据之一,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没有伤情鉴定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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