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针对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对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依据首先是要看公司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辞退该员工,若是员工出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试用期间无法胜任工作、由于失职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与多家公司工作、触发刑法以及其他法定情形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的经济赔偿则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而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