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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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的行为有: (1)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等; (2)在广告、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3)其他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了别人的专利标志;2、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该技术或者外观设计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外观设计的;3、伪造、变造使用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4、使其他技术或设计混淆设计师将一项外观设计错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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