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退货,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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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或者不能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和交易惯例确定的,受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改造标的物。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比如标的物有一般质量瑕疵的,买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要求对方修理;有瑕疵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方可以要求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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