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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3、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4、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5、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6、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7、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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