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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特征?

2020-09-29 15: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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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9 回复

专业分析:

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 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以除了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外,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银行借贷合同一般属于诺成性合同,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民间借贷较多地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且大多是基于一定的帮助关系,无息的情况居多,借贷的形式也比较简单,因此对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只要出借人给了借款人钱就表示借贷关系发生。而自然人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应根据有偿与否而定。当然,如出借人口头承诺之后,因恶意而不交付出借物,或其承诺本身即含有欺诈、戏弄借款人之意,给借款人因相信合同可得实现而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仍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四)民间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常具互助性质,当事人之间一般也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一般不要求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殊形式。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民间借贷,都不必要求一定的形式。因为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双方具有充分的信任关系,当事人并未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银行借款合同涉及到银行管理方面需要书面合同等作为账目依据,银行本身款项主要来自公众存款负有一定社会义务,所以需要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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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银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3、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4、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5、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6、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7、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优势有。 1.手续简便,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等材料,也不用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 2.资金随需随借,一般仅需要3至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 3.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普遍门槛低,更适合于小企业。 4.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可以即借即还,小企业使用频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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