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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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时,法律不一定会承认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如果有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自愿、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双方亲自领取结婚证等条件的,是有效的。缺少前述条件之一的,则无效。
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一定要写明财产如何分割。一般离婚协议中需要写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谁、债务如何分割等问题; 不过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暂时先不分割财产,不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也不禁止,这不会影响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这种情况可以在离婚后再另行协商或者另行起诉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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