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事故的;(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三)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审核、验收等职责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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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五类。 1、警告 警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警告,声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的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一种处罚形式,属于申诫罚,警告主要适用于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 2、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处罚,属于财产罚。被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从事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和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 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某项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而给予的一种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等行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 5、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接到裁决书后,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拘留。
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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