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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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有下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金、营养费、残疾补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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