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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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封存病历资料,及时封存病历资料,便于保存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检查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及启封。其次,医疗事件发生后,由医疗单位和患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应规定,协商处理,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协商结案。再次,医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申请的时间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最后,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或者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有: 1、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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