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可见,企业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实施征收,支付原所有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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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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