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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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的这个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出卖人以买售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利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这就是买卖合同利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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