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都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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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赃物的定价标准如下: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2、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3、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2、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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