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的,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被鉴定为一级的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9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和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的工伤职工,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护理依赖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或40%、或30%发给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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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如果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工伤评定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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