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后方知怀孕可续签劳动合同,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同意与其延续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作出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才发现怀孕,但医院能够诊断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则单位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从表面上看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现在当事人怀孕跟单位已没有任何关系了。但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能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而拒绝延续劳动合同。尽管当事人被终止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同意与其延续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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