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三)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项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六)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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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一般都有政府办,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信局、交通局、教育局、文体新闻出版局、农牧局、审计局、计生局、人社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粮食局、发改局等。 事业单位主要有学校、医院、统计局,环保局,县委办、药监局、政务服务局、检察院、法院、地震局、人防办、老龄委等等。 扩展资料: 1、县级层面乡村振兴规划的内容 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主要是从农业经济、生态环境、农村文化、乡村治理、农村社会、脱贫攻坚这六方面来实施振兴举措,当然具体内容非常多。除了东北黑土地保护、近岸海域治理等极少内容不是每个地区都涉及,其他绝大部分内容基本都是各个县都涉及到的。 2、县域乡村振兴规划: 一、全面摸排。县域乡村振兴规划,须全面摸清自身当前状况,梳理本县农业、生态、乡村文化、农村社会服务、乡村治理、脱贫攻坚等方面目前发展现状,各领域具体有哪些事情要做、任务量有多少。 二、制定符合自身能力的实施方案。乡村振兴不是一两年就能实现,须五年、十年坚持推进,所谓久久为功。事情有轻重缓急,各地区须根据自身短板、资源、能力来分步推进,所谓分类施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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