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学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应该有代收保费协议,应预先约定了保险公司开始承保的日期,学校向保险公司交钱可以在约定承保的时间之前也可以在这之后,这由双方约定。学校受保险公司委托向愿意入保的学生收取保费,学生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因为学校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靠后,在学生缴纳保费后保险生效时间前学生发生了应该理赔的保险事故,那么本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就因学校的过错由学校赔偿。 因此,要起诉索赔,可以将学校和保险公司都列为被告,要求他们赔偿,具体由谁赔偿,由他们依据他们之间的代收保费协议抗辩,由法院最后确定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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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有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由学校进行无过错举证,如果能够证明校方自身没有责任的话,那么学生车祸死亡的责任不应该由学校承担。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保障学生安全的管理义务,对车祸发生没有责任的,则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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