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疾病死亡,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一般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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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早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没有告诉学校,那么学生在校内突然发病,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学校发现学生发病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在学校内突发疾病,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是受到他人严重伤害而引发疾病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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