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欠款数额往往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根据欠条内容的不同,对欠款利息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是,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 二是,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就利息进行了专门约定的,欠款的本质自双方约定利息时起发生了变化,已由欠款转化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则约定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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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利息问题如下: 1、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工程建造的时候,由于工程量比较大,工程款也是非常的巨大,往往开发商无法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给施工方,都是分期支付工程款。如果到了约定时间还没有给工程款,就需要计算利息。那么,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对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当事人首先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就参考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处理。此外,该解释第6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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