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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2022-08-02 15: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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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2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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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效。但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郑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买卖符合四个条件时具有效力。第一个条件为经过本村村委会同意并经过乡级政府的批准;第二个条件为宅基地转让人与受让人都为本村村民;第三个条件为受让人没有宅基地且有权申请宅基地。第四个条件为宅基地使用权要与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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