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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当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员工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不签订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补签,并且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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