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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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机动车原则上会被扣留二十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肇事逃逸车辆扣留不超过二十天的时间。但如果经上级批准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车辆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批准再延长30日。 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3日内(尸体检验为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约定检验、鉴定时间不得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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