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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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车辆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批准再延长30日。 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3日内(尸体检验为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约定检验、鉴定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车辆最长时间是六十天。一般来说,如果交警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的,那么就会扣留车辆,因为鉴定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最长不超过60天,所以扣留的期限一般也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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