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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第八十五条

2022-10-04 07: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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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4 回复

专业分析:

200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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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罚钱。1.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是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性规定,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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