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必须具体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个条件一不可,你说的工休虽说可以算工作时间,可其它二个条件都不具备,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针对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又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按法律的规定甲与B公司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一般的雇佣关系呢?甲在B公司工作期间如果符合工伤的“三工性”原则发生了人身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王先生应聘到A市的陶瓷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王先生在刚正式上岗满十天,就在工作室被机器皮带绞伤,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 第一次住院治疗,陶瓷公司为王先生支付了治疗费用,第二次住院治疗后,公司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后来就工伤认定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王先生与A陶瓷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王先生曾向A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然而A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却以王先生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王先生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存在劳动关系,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王先生并未与陶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王先生与陶瓷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而判断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以双方是否协商一致或是否出现了双方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为依据。 王先生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以王先生的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公司应进行支付。
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议劳动关系。但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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