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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被限制减资并退出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2-04-18 17: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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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回复

专业分析:

不知你所说的退股采用的是哪种形式,在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下,股东如欲退出公司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为股权转让;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前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如果张是通过合法手续退出公司的,而且他与公司之间没有相关竟业禁止协议的,那么他另外成立新公司就无需对原公司承担责任,反之,他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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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应承担: (一)注意义务: 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二)忠实义务: 1、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三)善管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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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有: (1 )忠实义务,即董事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 除外条款为:董事须及时披露其在该交易中的利益性质或经过公司有权机关的批准。 (2)善意管理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 (3 )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包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担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合伙人,利用公司为自己创造商业机会,配偶及家庭成员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离任后违反与公司之间的竟业禁止的约定。董事若违反,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 董事承担过失责任,当公司或股东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人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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