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缴费主体及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乘以缴费费率确定缴费数额。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3)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执行。 2、北京市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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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比例个人和单位是一样,个人缴纳的比例是0.2--1.9%,单位缴纳的比例也是0.2--1.9%,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加浮动费率的办法,根据不同的行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的危险程度,分别确定的不同比例的工伤保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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