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考察对方设立的双向选择期,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与合同期应当受同一个合同的约束,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具备签订“试用期”的法定条件,同时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的劳动合同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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