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每二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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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得好坏与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更是消费者自己的任务。 所以,《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有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 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最有效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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