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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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小孩首先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之后就会正式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需要的手续: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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