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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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情况如下:擅自转租;转让给他人或转让;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闲置6个月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故意损坏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协议可以终止的情形有:因不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坏或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部分或全部损坏或损失,承租人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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