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三)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五)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前款第一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针对哪些情形属于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一、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