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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连续计算,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若公司被收购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此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被收购员工不一定有补偿,如果劳动者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以要求收购合并后成立的新公司给予自己补偿;如果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则公司不需要补偿劳动者。 因为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既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公司也就不需要补偿劳动者。 如果公司被收购后新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要求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没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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