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界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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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定级原则: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在我国,工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的鉴定的国家级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具体的标准非常细化。举例来说:一级伤残的定义原则是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具体情形有双肘关节以上缺失等;二级的认定原则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具体的标准要参考该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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