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等级划分不满怎么办
对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部分,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3、《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工伤职工的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知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21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21),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