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兄妹五个,家中排行老大,三个妹妹,最小的一个弟弟。父亲在96年去世,后母亲一直一人居住。99年,因母亲的住宅要拆迁,遂在我们五个子女家中轮流居住。在住房被拆迁前,母亲将原住房的拆迁集资房号给了大妹妹的女儿,且当时只征求了大妹妹和小弟弟的意见,小弟弟当时说没钱集资,大妹妹即让自己的女儿集资了该套房子。目前五兄妹在老人的赡养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大妹妹提议平均照顾,每家每月定期给养老费,而其他人却持不同意见。 一、母亲这样处理房产合理吗?二、得到房产的子女在对母亲的赡养问题上应该尽什么义务?三、如果其他姊妹要求大妹妹把房产退出来,在法律上可行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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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 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3、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 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4、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 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丧偶或离婚。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实践中认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享有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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