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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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抵押所需的证件和材料。 2.房产估价。 3.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必须在场。 4.到公证处公证借款抵押合同。 5.办理房屋抵押权证。
办理房屋抵押需要的手续是: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双方携带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合同以及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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