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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医疗费的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赔偿的费用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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