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医疗事故经济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七)医疗事故补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一级医疗事故补偿八年,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五年,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年,四级医疗事故补偿一年。对不满十六周年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一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四年,二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三年,三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二年,四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一年。 (八)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计算。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 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养活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针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多少通过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