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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一、主刑有: 1、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和死刑无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刑之一。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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