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回迁应依以下程序办理: 首先,如果离婚当事人是农村户口的,要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 其次,离婚当事人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离婚当事人应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最后,离婚当事人应持相关材料到迁入落户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因此,离婚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落户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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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户口迁移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或者户主办理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2、到迁入的办理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 3、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
离婚后户口迁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离婚当事人为农村户口,应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迁出证明。根据规定,公民迁出户口管辖范围,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件,注明农村民工迁往城市,持有城市劳动部门就业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常住县、市、市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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