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由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二、土地置换是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要求,以耕地“占一补一”为前提条件,以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为目标,以土地的适宜性为依据,通过异地调整,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布局,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通常情况下,用来置换的建设用地均为国有土地,运作时不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仅限于权属的重新调整和界定。三、土地置换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异区地块的置换,二是同区内地块的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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